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 2017.06.17
  • 规章制度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教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提交书面申请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不设常设委员会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常设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常设委员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作说明。

(四)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

(七)主席团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听取各代表团(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经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常设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在常设委员会下设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常设委员会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常设委员会与校工会联席会议解决常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各学院(系)、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后勤实体等下属部门或单位的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参加常设委员会工会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协助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组成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一名团长及若干名副团长。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属于省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粤教工委[20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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